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:南四湖东平湖流域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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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云8日,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拟批准发布的《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1部分:南四湖东平湖流域》等地方标准进行公示。

本文件规定了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、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要求、达标判定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有关要求。

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内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、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现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新、改、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、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