派斯林: 派斯林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——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》第四条规定的说明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
(资料图)

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 9 号——

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》第四条规定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的说明

  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上市公司”、“公司”)拟以现金

方式向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国控集团”)转让持有的全

资子公司吉林省六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六合房产”)100%股权,

拟以现金方式向长春小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小吴物业”)转让持有

的全资子公司长春经开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经开物业”,“六合

房产”与“经开物业”以下合称“标的资产”或“交易标的”)100%股权(以下简称

“本次交易”)。

  经审慎判断,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,符合《上市公司监管指

引第 9 号—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》第四条的规定,具

体情况如下:

  一、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上市公司持有的六合房产、经开物业 100%股

权,本次交易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,有关报批事项已

在《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(草案)》

中详细披露,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。

  二、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、增强持续盈利能力,有利于上市

公司聚焦主业、增强抗风险能力。

  三、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避免同业竞争、减少关联交易,本次交易不会对

公司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。

  特此说明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派斯林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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